医药代表被「三规」,这是一种职业有罪推论吗?

作者Dr.2,MediCool医库董事长     

       

8月17日,上海卫计委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件由上海卫计委、发改委、食药监局、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办联合制定,主要内容说的是要严管药代,让医药代表不能在医院自由行动,而只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触规定人员。

从严格意义来说,该意见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医药代表是一份正式职业。《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其职业代码是"2-06-07-07",类别归属为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商务专业人员-医药代表。


《职业分类大典》规定医药代表的工作任务:

1. 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2. 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3.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4. 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以上信息表明,医药代表接触医务工作者,向他们传递药品信息,协助他们进行合理用药,是正当和合理的!(当然不排除有人在这过程中会进行商业贿赂,但是接触医务工作者这一行为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此次意见中所谓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触规定人员” 的三规规定,究竟法出何点?

这是人为的限制了医药代表的推广行为,做出了有罪推定吗?这是一种职业歧视吗?这甚至似乎在默认表达“医药代表推广=行贿”这一观点……

还有,接触的规定人员是谁?谁来接待医药代表?这些接触的人员会不会有被商业贿赂的嫌疑?按照有罪推定的意思,所有与医药代表接触的人都有可能被有罪推定为受贿者,这又将会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既然存在这么多的不合理,那么国家为什么还要做这个事情?其实这是在向大众展示一个“我要严打商业贿赂,严打商业回扣”的决定,但是实行的时候矫枉过正,默认做出了医药代表有罪的推定。

这样的政策会带来很多实际问题,大部分公司都无力反抗,只能想好对策,但是大批量的医药代表,进行市场推广和开展工作时候会大幅受限,那怎么办?是撤退?还是坚守?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触达目标医生呢?

有办法!通过创新数字化营销,可以在这种不利政策的背景下,用新的方式帮助药企通过合规学术推广的形式接触到目标医生,突出学术处方观念,而不是将利益与销量挂钩进行营销。

可以让药企和医生在创新数字平台上进行有效学术推广互动,低成本聚集,时间周期灵活,能够引发传播势能和长尾效应。

医生可以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参与线上学术活动,不会干扰到忙碌的临床工作,参与度也会更高。

而药企能够利用平台和医生进行直接的更近距离的沟通,完成目标医生的有效覆盖。你进不去的时候,你的竞争对手进得去,那么请仔细考虑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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