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本次修订着重解决实际问题。着重解决原办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适当提高部分纳入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标准,做到过罚相当;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失信主体。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对失信主体进行严格划分、定义
相对于2021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增加了一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即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后走逃(失联)的情况,所以现在除保底条款其他情形外,正式版本有10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偷税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逃避追缴欠税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开其他发票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发票等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后走逃(失联)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协助偷税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代理人违法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形: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