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发布了一篇关于行贿受贿的文章——《压缩行贿者的生存空间》,文章内容显示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应有之义。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些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在“重受贿轻行贿”等错误认识影响下,一些地方往往对行贿人“放过一马”,出现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这必然助长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使其可以换个地方、瞄准下一个“猎物”继续谋取私利。
而且医药行业的贿赂问题一直是反腐的重点之一。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破坏了行业风气,加重了患者负担,直接侵蚀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持续纠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严肃查处贪污侵占、吃拿卡要等行为。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0年到2021年,医药领域贿赂案件超4000起。医疗腐败背后是一条隐蔽的黑色利益链,医院内部的问题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药品和设备供应商的带金销售、商业贿赂同样需要遏制。
因为医疗卫生领域专业性强,有些“关键少数”在医疗卫生领域深耕多年,既是行政领导又是权威专家,很容易形成“小圈子”、搞“一言堂”。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医保资金管理等环节滋生腐败问题。不仅如此,医疗卫生系统关联性强,各环节环环紧扣,一个问题可能牵扯多人多部门,查办案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综上可见,可想而知医药卫生行业内的腐败贿赂会有多么的惊人了。
医药卫生行业的强关联性决定了其腐败对象的“多样性”
医药行业中,从腐败对象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医院——医疗机构、医院——药企、药企——药企、药企——医疗机构。因为,医院的“开张”、运行都是离不开医疗机构、药企这两个单位,医院不是说开就开的,需要向上级机关进行申报、审批,在通过“考核”之后才会运营接收患者;而且医院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各种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等医疗用品,这些用品是医院不能自己进行“生产”的,所以就需要和药企建立商业合作关系。由此就可以看出,这两个单位对于医院来说缺一不可,就是这种缺一不可,一旦有人在中间生出腐败的念头,就会一发不可收拾,也就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向上级医疗机构行贿的同时收受药企的贿赂,而药企为了可以不正当竞争向另一药企行贿。
在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个起诉书中显示,被告人沙某某在担任区**局副局长期间,负责对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和管理,兰州市**区**街道**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被考核和管理的单位,被告人沙某某分别于2015年年底、2016年年底收受管理对象兰州市**区**街道**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杨某甲贿送的现金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
2015年年底,**站负责人徐某某得知兰州**职工医院不打算继续承担兰州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职能,便产生由**站承接**中心职能,增加辖区服务人口,从而得到更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想法,并向被告人沙某某提出此意向。
被告人沙某某为使**站能达到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给徐某某出谋划策,并联系负责全市卫生医疗机构验收的兰州市**所的专业人员,对**站提前进行指点、把关。2016年4月25日,兰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作出批复,同意兰州**职工医院不再承担**中心的工作职能。随后,区**局向市**委请示将卫生站升格为**中心。同年6月,市**委作出批复,不同意**站升格为**中心,同时要求区**局合理安排**街道辖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尽管**站不符合升为**中心的条件,但被告人沙某某向时任区**局局长杨某乙推荐**站的相关条件能承接**中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能。2016年6月15日,区**局下发通知,将原**中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交由**站承接。2016年、2017年,**站获得区**局拨付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别为1047513元和1012255元。
徐某某为顺利承接**中心职能及感谢沙某某在**站承接原**中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底,分三次在自己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沙某某人民币现金各20万元,共计60万元。被告人沙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担任铜仁市碧江区**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供应商张某某在药品采购及拨款方面提供帮助,按拨款金额5%的比例多次收受张某某回扣现金共计人民币13.8万元(以下币种同)、价值0.2万元购物卡3张,其收受的现金及购物卡合计14.4万元。
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时任**有限公司采购部副部长的被告人卢某某经与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朱某某协商后,利用该朱分管审批各供药商药品在公司旗下大药房做活动推广的权利,为**药业、**制药两家公司提供审批药品在大药房做活动推广的便利,从而为该两家药品供货商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其中收受**药业贿赂款为281万元,收受**制药贿赂款为21.6万元,上述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02.6万元被二被告人平分后各自用于日常开销。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采购部部长的工作便利,单独收取**制药、**等10余家药品供货商各种形式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7万元(其中**制药6万元、**18万元、**制药0.2万元、**制药0.3万元、**4万元、**3万元、**制药5万元、**制药0.3万元、**制药0.1万元、**制药0.1万元),并为该上述10余家药品供货商谋取更多的销售利益。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岑溪市卫生局(现岑溪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销售医用耗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医疗设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5万元。
从这些行贿、受贿的对象来看,这些行贿人在行贿的同时也是受贿人,而且,从这些贿赂的“实施者”和“接受者”的身份上来看,已经形成了一个闭环,假设这个贿赂交易链在一个区域、一个医院发生,可想而知,在他们这场利益的围猎中,其腐败的根得有多深。
去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中,就包括医疗领域行贿问题,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去年12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要求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
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的通知》中明确表示,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具体措施,药品、医疗器械等私自采购等问题均在巡查范围内。·
2022年 1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全国卫生医疗机构从2022年2月1日起,医保、价格、招标采购、行风廉政建设情况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这将极大压缩医院采购中的灰色环节,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议指出,未来将通过不断完善措施,特别是将供应、质量、信用等相关因素纳入集采规则,从体制机制上净化医药流通的生态环境,即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从而激励企业通过规范竞争,促进流通行业的整治。
2月14日,在全国监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严查行贿犯罪的思想认识,对于行贿数额较大,长期、多次围猎腐蚀党员干部这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行贿犯罪,必须加大查处追诉的力度,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
二要把握政策策略,做到宽严相济。要突出重点,如对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的,要坚决严惩,形成强大震慑。要准确把握非罪、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违反国家规定给付“回扣”“手续费”、所谓“不给钱不办事”的,有检举揭发或配合追逃追赃等情节的行贿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注重与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企业合规试点相结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要依法履职,与监察机关加强配合、强化制约。发现行贿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办理重大案件,要在提前介入阶段充分关注行贿人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