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扇门,关闭了江歌的逃生路,却关不住法律与道德的力量。
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被救助者刘鑫有义务防止救助自己的好友江歌陷入危险之中。
社会上曾就如何评价刘鑫的行为出现过争议。有人认为,刘鑫对江歌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人觉得,似乎无法从法律层面惩罚“见死不救”,只能说刘鑫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如今,山东青岛城阳区法院给出了明确答复:“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为人抱薪者,不可使冻毙于风雪。人性善良不该被遗忘,义举应得到尊重与崇尚。
向他人伸出援手的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肯定与救济;一次次放任言行突破道德底线的人,就该受到制裁。判决明辨是非,充分肯定了江歌无私助人“应予褒扬”,认为刘鑫的做法“有违常理人情”,昭示了司法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更流淌着难能可贵的人文关怀。
判决书中写道: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字字句句,告慰江歌的义举,告慰全社会对一个年轻生命逝去的尊重与痛惜。
法治的终极价值,对人性尊严的关照,引导社会向上向善
一个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有助于引导社会向上、激发人性向善。一项违忤社会道义的司法判决,则很可能挫伤人民对于道德价值的追求,动摇社会道德信仰的根基。
比如,在彭宇案的判决中,救人者最终伤痕累累,由此引发诸如“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让人心在向善还是冷漠之中选择后者。这个案件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分裂的言论对决,进而产生了案件参与人最初无法预料的对社会道德认知与行动的深远影响。
人性幽暗不断突破道德底线。大千世界人心复杂,社会不可能完全避免这些令人叹息的场面。但是,法律有义务向那些幽暗处照进一束光,稳固住基础的道德认知,安慰世道人心。
对“弱势”过度袒护,“强势”必将沦为“弱势”
在保护劳动者方面,“倾斜保护原则”倾向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通过明确的立法来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在倾斜立法方面,《劳动法》利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相应保护,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但必须看到,保护弱者的原则不是孤立的、机械的,更不能被所谓的“弱者”滥用,否则就会助长“我是弱者我怕谁”的思维、行为。“弱势”被过度袒护,“强势”必将沦为“弱势”。
我司的主办会计,两次收到诈骗短信,未经核实就通知出纳把公司钱款转入指定陌生账户,造成公司80万元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主办会计拒绝赔偿。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劳动关系中,公司看似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由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在弱势群体的保护下公司很难对其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其他侵害江歌名誉的网民应如何处理?
江母如果想追究其他侵害江歌名誉的网民的民事责任也是可行的,因为死者享有名誉,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名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名誉作为人格权的内容,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尽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人在死亡后其人格权仍以一定的范围继续存在,特别是死者的非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具有多重价值,应当予以保护。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发声渠道,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做到理性发声。
陈世峰服刑结束回国后,是否可以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权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该案是有管辖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陈世峰的罪行在日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其若被遣送回国或刑满释放后回国,我国仍然可以对其罪行进行追究,这是我国国家司法权独立行使的表现,但应当考虑其在日本已经受过的刑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