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院内招采流程、评选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石棉县医院要采购一批病床基础设备,李某某便联系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告知了李某某石棉县医院设备采购流程、院内评审标准和原则、院内比选的特点等信息,让李某某提供的成都**品牌病床设备产品于2016年5月18日在石棉县医院需求论证会中胜出。(经核对,起诉书中提及的刘某甲是上文所述的石棉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设备科科长刘平。)
之后,刘某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才能确定最终项目中标方,李某某表示中标之后会感谢刘某甲。
2)招标文件为厂家“定制”产品参数
石棉县医院按照李某某提供的成都**品牌病床产品参数等制作了招标文件,于2016年6月7日进行公开挂网招标。
3)为标书提出修改意见
李某某安排刘某乙用江西**公司、四川**公司、昆明**公司的资质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标书,并将标书交给刘某甲审核,刘某甲审核后并提出修改意见,李某某按照刘某甲的要求修改标书。
2016年6月29日,李某某代表的江西**公司成功中标石棉县医院病房设备和麻醉机、红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的第一包,中标金额为97.658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22万元。2016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为兑现承诺,感谢刘某甲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关照,在雨城区**酒店送给刘某甲现金10万元,刘某甲予以收受。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8月用同样的方式再一次中标石棉县医院拟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病房设备的项目。
起诉书显示,2019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将石棉县医院拟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病房设备的信息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并根据之前李某某提供的病床产品参数制作了竞争性磋商需求文件,于2019年8月15日进行公开挂网招标。随后,李某某安排刘某乙统一制作了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成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标书进行投标,并在竞争性谈判前将三家公司的标书交由刘某甲进行审核,刘某甲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8月27日,李某某代表的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石棉县医院病区基础设备和器械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56.436万元。2019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为了感谢刘某甲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石棉县医院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刘某甲予以收受。
在李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和刘平受贿案这两个案件中可以发现,这两名被告人是以利用医院采购、招标的信息作为媒介来进行“利益往来”的,因为被告人李某某知道若是想要获得准确的医院招标、采购的信息就需要从作为医务人员的刘平那里获得。而作为“围猎”的目标,设备科科长刘某甲清楚的知道他拥有的“资源”可以怎么使用,甚至为了确保能获得非法利益,他还会帮助李某某进行修改、检查标书,这么看来,可以发现从获得利益的角度来看,这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