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3、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含,下同)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5、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6、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7、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