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部署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回扣受贿难逃法律制裁!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习近平5月2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个文件,其中包括《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方案》,会议指出,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关系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高值耗材顽疾有多严重,从近日苏大一附院血管主任医师被其博士生实名举报就能看出。中国大概有4千亿的器械和耗材市场,而其中多数耗材企业是比较小和乱的。这些耗材绝大部分的销售仍然是以地面渠道配合高额回扣为主,基本上以代理商为核心,连自营销售队伍都很少。


高值耗材的商业贿赂其实接近100%,基本上每个接触高值耗材的医生都接受回扣。这是因为高值耗材和药品有巨大不同,普通药品有广阔市场,非常多的科室和医生都有处方权,具有很大的分散性,而在高值耗材的市场里,是由少数的医生决定大量高值耗材的使用,而且主要在城市高等级医院!全中国能做心内科介入手术的医生只有4000个,能做骨科精密手术如脊柱手术的医生只有5000个。做泌尿外科与腔镜比较好的医生,全中国不超过3000个。这些少数医生实际上掌握着高值耗材的使用和市场销售,由于这类耗材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他们对使用哪个厂家、哪种型号的耗材有强大的“话事权”。因此这些手术科室和里面所有的手术医生,特别是科主任与学科带头人首当其冲成为器械厂商精准行贿、回扣营销的目标。


如何解决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回扣营销的现象?“两票制”加速推进,集中采购与带量采购,大幅减少耗材流通环节和层层加价,将是最终趋势!同时严打高值耗材的回扣、行贿、商业贿赂,从企业端与医生端共同管理,当然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医生,避免苏大一附院心内科主任医师被举报的悲剧重演。


关于医生收受回扣,我国有一系列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金额不大的,给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另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凡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申请,对医院因此采购了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形成了权威型的建议,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往往会左右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医院虽然设置了采购审批制度,但是医疗采购常常基于医务人员的建议,医务人员的用药申请常常对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采购有着支配性影响。


那么是否所有医生、医务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前述,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医院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国有医院行政领导、科室主任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该如何定罪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意见认为,国有医院行政领导、科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在博士生举报导师的事件中,如果查证属实,那么苏大一附院血管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那么如果是在医院没有职务的医生,包括住院医生、主治医生、药师、信息科人员呢?如果认为他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收了回扣也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显然不是,刑法修正案(六)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把普通医生和医务人员都纳入到该罪的犯罪主体中。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六)其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立法意图就是将医院等单位纳入“其他单位”。


受贿罪数额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数额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对于医院行政领导、科室主任而言,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必然按照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受贿数额3万-20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20万-300万,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300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仅限于财物吗?


受贿的金额不仅包括财物,司法解释将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了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例如医院院长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涉嫌构成受贿罪,具体受贿数额应以行为人持该卡实际消费(支付)的资费计算。


PS:另有传言指出,学生之所以愤而举报,玉石俱焚,并非什么分赃不均,多干活不给毕业之类,而是导师侵犯了学生的老婆,不管是否属实,这也给那些有钱有权,整体被人吹捧的男人一个警醒,在极度自我膨胀的时候要管好下半身,因为这关系到下半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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