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否所有医生、医务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前述,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医院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国有医院行政领导、科室主任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该如何定罪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意见认为,国有医院行政领导、科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在博士生举报导师的事件中,如果查证属实,那么苏大一附院血管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那么如果是在医院没有职务的医生,包括住院医生、主治医生、药师、信息科人员呢?如果认为他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收了回扣也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显然不是,刑法修正案(六)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把普通医生和医务人员都纳入到该罪的犯罪主体中。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六)其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立法意图就是将医院等单位纳入“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