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救人,医生怕的其实不是法律条规,而是怕“惹麻烦”

    

       各类新闻媒体对于医者在院外对患者进行紧急施救的报道屡见不鲜。


医生院外救人是非法行医吗?


1999年发布的《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执业医师法的这两条规定有一定的自相矛盾之处,一说医师需要在执业地点进行执行,二说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卫生部2001年的《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

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广义上所认识的“非法行医”,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或在没有执业资格的场所,主要以获得利益为目的进行行医。从这个函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卫生部对于“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并且指出了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不属于非法行医。医生在院外自发进行的抢救行为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并不是为了获利,在情况紧急下,这种急救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通常是不会被判定为“非法行医”的。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于如《执业医师法》的行政法规是一定会作为有效参考的,但是对于诸如《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之类的文件,是否适用,并不完全保证。当然法院同样也会对相关案例征求卫生部的意见,他们通常会比较尊重行政机关的意见。


其实说了这么多,我们可以看出,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在院外对急救病人实行急救从法律本身关于“非法行医”的角度出发,风险并不大。即使是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在路边对别人进行心肺复苏进行急救也是很正常的,大家也都应该学习一些简单的急救措施以备不时之需。


那么医生们院外救人,到底担心的是什么?


去年医库曾经做过一个“你会在院外救治突发疾病者吗?”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在院外遇到过突发疾病患者的医务工作者中,76.1%的人选择了去参与急救,剩余23.9%则没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多数医者是抱着见义勇为的心态,非常乐于帮助他人的。但是处于观望状态的人也很多。


一位江苏的医师:“疾病很复杂,没有病史很难有效救治,周围观看给人压力很大。”


一位天津的医师:“现在的社会,让人恶心寒心,救活了他们说你应该的,万一死了,又纠缠不清,何必给自己惹麻烦。”


一位湖北的医生:“针对自己能救治的还是需要勇于参加,针对自己不能力所能及的,还是不要强出头,否则容易引火烧身,得不偿失。”


一位山西的医师:“看情况吧,不确定的状态,还是保留为好,现在人心叵测,不太想惹麻烦。”


怕惹麻烦!怕引火上身!


既然选择了学医的道路,就是为了救人的,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职业道德,在能救治的情况下我想多数医生都会选择帮忙,但是什么阻挡了医生们的脚步呢……除了怕被法律判定为非法行医之外(以上可知其实基本不会),最重要的是怕惹麻烦!哪里的麻烦?当然是如果救不活会带来的麻烦,主要是来自家属的麻烦。


如果患者救活了,那当然皆大欢喜,但是如果出现意外(意外死亡,或者经急救后去医院救治出现后续问题),参与急救的医生可能会被家属“反咬一口”。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只要闹一闹,医生就会惹一身腥,只是赔钱还不是最严重的,惹上官司,影响后半辈子职业生涯也是有可能的!这也是医生们为什么虽然愿意在院外进行急救但是依旧非常害怕的主要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由医生故意、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因素导致的人身损害。


医生在院外急救,主观上不可能故意导致产生意外,而且出于各类救助条件限制,所以出现无法救治的情况是很正常的。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参与义务救人,救是出于道德,但是不救也不会有什么惩罚,那为什么多数人还是选择救?因为良心,因为责任,因为一片赤诚之心,因为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天职,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


但也请社会、法律和大众给予医生更多的保护,不要让“怕惹麻烦”成为阻挡医生的拦路石,不要让“医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寒了医者的心,不要让“老人跌倒没人扶”、“患病无人敢救治”成为冷漠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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