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人注意了!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新规:虚开发票、非法购买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了新规定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布,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


近期医药企业、高管、员工涉税案件频繁曝光,涉及罪名包括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这些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了新变化。下面我们针对医药企业梳理本次涉税犯罪修订内容做梳理、比对和解读:


一、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升为 “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次修订要点

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修订前的“五万元以上”提升为修订后的“十万元以上”,提高了立案追诉的金额,更加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为相关行政处罚保留了更多的裁量空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罪的数额标准提升至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次修订要点

将虚开行为构罪的数额标准提升至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或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五万元以上”,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为相关行政处罚保留了更多的裁量空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三、虚开发票罪,金额从修订前的“四十万元以上”提升为修订后的“五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七条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本次修订要点

1. 将虚开发票金额从修订前的“四十万元以上”提升为修订后的“五十万元以上”,提高了立案追诉的金额,更加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为相关行政处罚保留了更多的裁量空间。


2. 对虚开发票份数进行了补充规定,不仅要求虚开发票份数达到一百份以上,且要求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避免实践中开具发票份数较多、但发票票面金额较小且危害性较小的情形触发刑事责任。


3. 对五年内多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从而触发刑事责任的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标准;且不仅要求五年内又虚开发票,并规定了虚开数额的最低额度,以避免再次虚开金额较小发票等危害性较低的情形入刑,标准更加合理、谦抑。


4. 删除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条款,避免司法实践中引用及解释该条款的不确定性,更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降低为“十份以上”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次修订要点

1.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由修订前的“二十五份以上”降低为“十份以上”,但同时补充了票面税额的要求,体现对该行为的实际影响或危害的重视,表述更加合理;


2.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的情形,体现国家着重打击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行为;


3.明确“票面额”为“票面税额”,表述更为准确,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晰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修订前的“二十五份以上”降低为“二十份以上”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次修订要点

1.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由修订前的“二十五份以上”降低为“二十份以上”,但同时补充了票面税额的要求,避免购买的发票份数较多、但税额较小且影响或危害较小的情形入刑,规定更加合理;


2. 将“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修订为“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明确“票面额”为“票面税额”,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晰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同时提升了金额标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对于医药企业来讲,必须认识到在目前的药品监管以及税收监管环境下,以往投机取巧的“税务筹划”模式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9年至2020年,财政部对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专项检查,要求对通知中列举的77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医药企业进行穿透式检查、延申至其关联企业。2021年4月12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检查结果,其中17家医药企业存在虚构业务、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等问题,而地方财政厅(局)负责的62家医药企业检查仍在持续进行中。2021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拉开税改帷幕,审计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继而对医疗行业、咨询服务业、农产品收购领域的虚开、偷逃税问题进行查处,医药企业涉税案件频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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