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医药企业虚开发票,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明确10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作为偷税漏税高发的领域之一,医疗行业无疑是国家税务总局严抓狠打的重要目标,不仅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而且国务院正在完善失信约束制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正在逐步成为打击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21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14家医药/器械企业因涉嫌税务问题被通报。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32份,金额3397.55万元,税额577.44万元。二、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25份,票面额累计924.94万元。重点是,这个企业在爱企查显示,其在2017年、2018年、2022年都出现过税务问题,有两个行政处罚是和对外虚开发票有关。



2017年的税务违法事实显示,经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615份,金额35646.00万元,税额4638.00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2份,金额1153.00万元,税额149.00万元;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8913.00万元。



时间上,2017年2月上报的这个违法事实,虚开发票的日期是从2012年开始截止至2015年12月,而在今年上报的违法事实的开始时间是从2015年11开始,这也就是说这个广东进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时间是没有“空档期”的,在接受前期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理的时候,这个企业也没有停止对外虚开发票的步伐,而且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也近达1000万元。


除了对外虚开发票、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税务问题,今来药业还因偷税的问题被处以罚款16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24.72万元。


从这个医药企业的税务问题上可以看出来,这个企业在“案发”、被调查以及被处罚的这段时间里面,其并没有“悔过”的意思,甚至还在走钢丝,不断挑战、突破处罚的极限,可以说是面对现有的行政处罚有恃无恐、无所畏惧,所以针对这种屡教不改的税务问题的“钉子户”,国家税务局也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题信息公布的管理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本次修订着重解决实际问题。着重解决原办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适当提高部分纳入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标准,做到过罚相当;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失信主体。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对失信主体进行严格划分、定义


相对于2021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增加了一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即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后走逃(失联)的情况,所以现在除保底条款其他情形外,正式版本有10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偷税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逃避追缴欠税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开其他发票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发票等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后走逃(失联)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协助偷税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代理人违法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形: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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