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有关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陶殴打院士的文章和图片在网上热传。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1年6月初,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陶,因寻求王晋年和吴美蓉推荐其成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不成,在晚餐和餐后送两位院士回住处期间,对二人大打出手。从而致使王晋年肋骨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吴美蓉脊椎骨折、住院手术。
7月2日,一份网传文件显示,航天科技集团发布通知称,对此事高度重视,正在全面了解事实真实情况,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但请注意这个措辞,是依规依纪不是依法依规,也就是说航天科技集团认为或者希望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只是违规违纪而已!
7月4日下午,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开了“关于张陶同志酒后打人事件”的最新通报。该通报称,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陶同志酒后打人事件发生以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高度重视,作出对张陶同志即日起暂停履职、配合调查的决定。
就该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张陶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由于目前还没有警方调查公布,根据网上资料和视频,以及医院的伤情报告,我们推测张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1、张陶无故殴打院士: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双方存在争执或纠纷张陶殴打院士: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不同,涉及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标准
1)损害显著轻微,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轻微刑事案件,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3)轻伤以上程度,公诉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总体而言,张陶殴打院士,需要造成院士轻伤以上后果,行为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对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也可以根据伤害行为的情节,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4)故意伤害犯罪中,对于轻伤、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刑法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具体不赘述了。
虽然目前未有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但是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吴美蓉胸椎轻度压缩骨折,腰椎滑脱。王晋年的诊断证明,其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看,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将殴打老年人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更加脆弱,殴打老年人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同样的攻击行为,被害人是年轻人可能只是皮外伤,被害人是老年人则可能伤筋动骨,伤情后果更严重,刑事处罚就会更严重;另一方面,殴打老年人是一种恃强凌弱的表现,体现出行凶者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殴打老年人的行为通常会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张陶除了涉嫌犯罪之外,两位院士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同时被殴打与被伤害还会对个体造成心理创伤,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也是光明正大的事情!
4日上午,网上流传出一段当事人张陶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还有一个“情况说明”文档。重点内容如下:
1. 航天投资高度重视舆情,全面了解后,网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2. 6月6日的确张陶与国际宇航院士聚餐,非为了推荐院士不果争执,实乃王晋年辱骂国家与航天,张陶董事长出于义愤与其争执。
3. 张陶非送王晋年回家,系偶遇。张陶送吴蓉美至她的小区后再次与王相遇,发生口角与争执。
4. 吴美蓉院士 86 岁,张陶未有殴打其情况。吴美蓉全程有专人搀扶照看。
5. 相关举报材料,是署名王晋年编纂。
6. 航天投资向股东、董事、监事深感抱歉。董事长王陶十分难过,一直在深刻反省中,觉得对不起党组和股东的信任,希望通过努力工作弥补过失。
Dr.2对以上情况说明存几点质疑:
“张陶表示该项目与公司投资原则有差距,需进一步论证,王晋年对此非常不满。”
是否通过一个老教授相关的投资项目,这个投资项目是事关国家还是事关企业的?对此不满那么就不欢而散也没什么!
“王晋年不断辱骂国家、辱骂航天”
这个逻辑不通,作为资深院士,党和国家培养多年,是整个行业内的中坚力量。航天事业没有国家支持是不可能有大发展的,而且航天是王晋年院士一辈子的事业,辱骂国家辱骂航天有重大的不合理性。
如果是辱骂这个航天集团的某个领导,某种作为,我不认为这是在辱骂航天、辱骂国家。张陶也代表不了国家。
“在吴美蓉小区再次与王晋年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冲突。”
因为辱骂国家辱骂航天发生争执,之后在小区里又二次动手,张陶的第二次殴打就显得更荒谬。这显然是主动去的,不管是去送客还是跟随,不存在偶遇的可能性。而且由于当时是不欢而散,所以两位院士同意其送回家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既然王院士是吴老请来的,所以显然他们走的时候会在一起,你既然是说送吴院士,怎么又可能在吴院士家的电梯里偶遇王晋年,这里的逻辑有硬伤!那么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尾随跟随或者知道其地址,然后主动上门殴打泄愤。正常投资人见面当场发生口角可以理解,事后到小区继续发生殴打,只能是重大私人恩怨,不可能是关于这个投资项目的。明显是主动行为,或者是认为自己的权威不能被挑战,或者是认为自己利益极端受损,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再退一步,即使如张陶当事方回应,因为投资项目谈不拢,院士辱骂国家辱骂航天,就对院士拳脚相加,这也不是殴打的理由,还基于义愤,那么对两个老年人拳打脚踢,不管因为什么,这难道是一个正常人的道德和价值观会干出来的事吗?
这里有重大的不合理性,如果张陶要做澄清,就应该还原整个事件,而不是给自己找一堆借口,来论证其打人的合理性,对一件事的解释的确很多,但事实还是必须要明晰的。而且他如此解释会不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假定张陶希望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批准了某一个项目作为利益交换,然而可能批了以后或者没批,但是未能获得自己的心中所想,于是特别愤怒,才做出攻击性行为呢?
而一般人在获得巨大财富之后,往往会特别追求名誉。
还有一个问题,请问中国航天投资集团,一个两千多亿盘子的大公司,员工众多,怎么内部就不能有一两个坏干部呢?批评指出来,怎么就变成对企业的攻击和传播不良舆论呢?早在建国初期,我党就处理过张子善王青山等贪污腐败的高级别领导,这些年一直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我们也从来不会认为批评某一个坏分子就变成攻击党和国家,这是很荒谬的逻辑,中国航天投资集团自己往上靠吗?公开某些言论到底有没有受董事长兼书记张陶的影响,个人的意志可以代表企业代表组织吗?
最后,我们在多张视频里看到除了打人者张陶,还有航天的工作人员跟随,对领导的打人泄愤动作持续了那么长时间,假意劝阻,实则帮凶,不作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协助,还可以形成威慑,让当事人无法反抗!那么这是不是就要理解为团队行为呢?航天投资集团难辞其咎,你对员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怎么教育的呢?员工没有基本道德观念而是效忠领导的封建文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