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成立杭州费特医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费特公司),并借用公司员工及亲友的身份证在温州市洞头区××路××号,相继注册了温州市巨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晖公司)、温州市天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端公司)2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及温州国宏健康咨询服务部等39家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简称为洞头个独企业)。其中,39家洞头个独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享受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以来,被告人倪东敏从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等制药企业承揽浙江区域的药品推广业务,后分别以杭州费特公司和天端、巨晖2家公司以及39家洞头个独企业名义与药厂签订药品推广合同。
被告人倪东敏为减少其控制的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利用洞头个独企业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指使公司员工伪造相关合同,与其控制的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展虚假交易,以各种名义将上游药厂打入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推广费转至39家洞头个独企业。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授意袁某与被告人高琛作相应的财务处理,由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给天端、巨晖2家公司,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冲抵企业成本,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开票金额2135922.25元,税额64077.75元,价税合计220万元。上述发票均被天端、巨晖2家公司入账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院判决:被告人倪东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