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官宣:建立信用评级,失信行为交叉校验让回扣营销的药企无处可逃!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指导监督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明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那么究竟哪些行为要被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呢?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以下几类:

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事实来源主要有法院的判决、税务部门查出认定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等。

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失信记录渠道:
1、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失信违约行为如何处置?

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
1、书面提醒告诫
2、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3、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
4、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
5、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除此之外,医药企业要主动承诺合规合法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给予申诉和整改期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正在从政策层面,逐步落实到具体实施与执行层面。根据药企的信用等级采取分级惩戒制度,并且失信行为与集采、挂网、招标挂钩。这些制度对与有商业贿赂历史与不良记录的企业杀伤力巨大!监管部门共享、交叉校验药企失信行为,让回扣营销、不当利益输送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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