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2、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制度。药企对于企业、企业雇佣人员或者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作市场等不合法营销行为,被依法追责,或者导致行贿对象被追责,应申报省级医保部门和药品集采机构。未主动申报,已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处理。
3、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与相关同级部门建立固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获取本行政区域内定案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案件情况,以此作为企业主动申报信息的校验标准。
4-5、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与分级惩戒制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四个信用评价等级,惩戒与集采、挂网、配送以及“欺诈骗保”挂钩。
6、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制度。医药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和判决均超过3年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并且鼓励医药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