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国最大的扬子江药业涉嫌的大批商业贿赂案件是有组织的公司行为?几百亿收入是人民的血汗钱!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从公开判例我们可以知晓,公开的涉及扬子江进行医药商业贿赂的案件有三十多起。


《【独家】国内最大药企,扬子江药业所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综述分析(上):受贿案数量多,跨度周期长!》
《扬子江药业所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综述分析(中):到底是代表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行为?》

我们汇总分析来看这些案件涉及哪些部门、哪些产品、以何种方式进行行贿、受贿的……


所涉医院部门与人员:


三十多起案件中涉及了包括院长、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财务科科长、采购部主任、信息科负责人、计算机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剂科副主任、药剂科负责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医学装备委员会委员、药学部党总支书记……


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老年、中毒科主任、妇产科主任、消化呼吸科主任、泌尿外科主任、副主任、影像科主任,以及还有大批的普通医生!


呈现全面无死角的覆盖,凡是与扬子江卖药相关的所有人员,一网打尽!这可能是一些土掉渣的医药代表个人行为吗?如果没有培训与手把手带教,他们分得清楚这些人的区别吗?靠一两个基层小代表而不是有组织的公司行为,能覆盖这么多涉案人员吗?所以这应该是整个营销团队的大分工协作,一个地区的销售主管到业务员大部分都参与了,分工协作,去公关不同的人员,不可能是个人行为!而且这只是确凿判例的一部分!


行贿受贿的方式:

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扬子江药业在药品引进、停药复用、提高药品用量销量、采购账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继而收扬子江区域经理、业务员的受现金、购物卡、礼品等。


例如:
(1)德阳市人民医院院长,其给医院药剂科科长打招呼,让他多关照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销售公司经理的药品销售业务。

(2)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人员通过贿买磐石市医院药剂科药剂师王某某,取得妇产科每名医生、消化呼吸科医生开具药品数量的统计数据,计算出提成金额和分配比例后,不定期交由科主任分发科室医生。

(3)丽水市中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主任利用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代表提供其药品在中医院的每月使用清单(“统方”),并收受薛旺给予的酬金。

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扬子江药业涉及商业贿赂的产品有:头孢他啶药品、左氧氟沙星针剂(抗生素)、地佐辛(精神类药)针剂、罗红胶囊等、左克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用头孢西丁钠(法克)、注射用泮托拉唑钠(韦迪)、西锐。

回扣比例: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披露,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员韩某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按左克1.5元/支、法克3元/支、韦迪4.5元/支、西锐5元/支的标准给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老年、中毒科药品回扣,每月约8000多元。

另一份判决书披露,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某医药代表按照扬子江左氧氟沙星针剂的医院销售价格的10%给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约7万元回扣。

最大涉案金额:2002年至2012年,德阳市人民医院院长先后9次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销售公司经理周某2所送现金共计100万元和价值50万元的两套红木家具。

单一个医院的院长以及科室就有这么一大笔行贿金额,而该销售经理不可能只负责一家医院,他有多少账款、资金用于给回扣和行贿?该行为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罪的范畴?这个问题最后讨论!

我们先来看销售代表用于回扣的现金来源

业内常规的做法是,药企的财务中报表中,医药销售费用的占比都非常高,这些费用多数以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学术推广费等开支进行列出,并将部分款项支付给一些中介服务公司,这些大量现金用于销售回扣。这类行为就是公司、或者公司部门授意并决策。

当然也有代表辩称,这些钱与公司无关,都是自己的。例如邢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323刑初312号,江苏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的普通销售员陆某,向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主任邢蓉送出现金4万元。陆某称:“我所在的扬子江公司与蚌医一附院签订的有销售协议,送钱给邢蓉是因为有些业务上往来,公司在这边做生意,她是医院负责采购这块的,我希望和她搞好关系,有利于药品在他们医院销售。我送的这些钱都是自己的,与公司无关。”

假定业务员平均做三家医院,从院长到药剂科到医生,按照销售额,大致要送掉25% 的现金,每个月的交易体量都在数十万,每年的交易体量数百万左右。都是以个人名义支出?强行要求与企业切割?

如果真如医药代表所说,用于回扣的现金都是自己的,那么一个医药代表的年收入有多少?如果一个销售经理就能给一个院长100万现金及50万的红木家具,这不是公司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则该销售经理年收入必然几百万以上,且自愿把钱拿出来为公司做贡献。这种话除了傻子,任何有正常思维判断的人或者机关会相信吗?就是公检法部门在案件审理的时候也同样重视证据链的合理性!并不完全依赖口供!一个年收入只有一二十万的代表个人支出百万行贿资金吗?

再退一步,假定这些销售经理有超高的年收入或者分红,那么按照十二万申报原则,他们必然要缴纳巨额所得税。他们是否如实申报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则可以审查扬子江代表、销售经理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涉嫌巨额逃税,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换句话说,很多代表在法庭上如是说,是因为对自己处罚不重,多数就是缴罚款了事,还有可能是公司出了,并给笔封口费开除,随后个人判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见于各个判例!假如最新对这些代表的处罚参照中纪委前几天公布的“统方案件”当事人,全部按照数额巨大,判刑十一年,那么情况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逆转,公司再亲,亲不过老婆孩子!

如果这么大的行贿金额都被这些当事人承认是医药代表个人行为,也就是说这些都是他的合法收入,他们全家愿意去喝西北风然后补贴公司理论上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纳税证明,就是巨额逃税了,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他们平均都要被判刑三年以上,数百万大标的可能会在十年左右!还有一个问题,这些钱都是他们的合法收入,那么在没有纳税证明的前提下,是如何挣到的呢?也就是说从哪里提到的如此多的现金?

事实上他们可能在法庭上说谎了!根据另一份判例:被告人:孙金才,原系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聘任制业务员。

被告人孙金才供述:因扬子江医药公司对业务员实行业务费“包干”,根据业务员负责地区的医院回款情况,给业务员10%-30%不等的业务费。那么请问,这笔10-30%的业务费在企业里是如何列支的?财务记账为给业务员的奖金吗?交税了吗?还是用学术推广费名义列支?第二按照孙的说法,这笔钱他是从扬子江以业务费的形式理由拿到了现金,那么请问这么大一笔接近百万的现金,是通过何种明目拿出来的?有关部门装聋作哑吗?


一般医药企业目前有两种洗钱方式

一是通过第三方,如某些移动医疗平台做项目洗钱,而他们多数通过某些税务代征平台过票,平均成本6-6.4%,然后平台再收取企业一些服务费,这个被企业称为“费用转化比”!而他们跟协会基金会等合规第三方合作的比例很小,因为这些机构的成本太高了,监管证据链还严!


另一种洗钱方式,就是通过地方政府保护。比如在泰州地区开数以万计的小微企业,通过税收优惠,防火墙隔离的方式,把钱洗出来。谁要举报就会被政府包括其网信办以沟通协调的名义或安抚或威胁,来处理!



行贿罪VS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只要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且达到规定的入罪标准,就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如果判断行贿的主体是一个难点问题。但基本上,“决策形成过程”和“利益归属方向”是区分案件到底是属于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的两大核心问题:即行贿行为是否是集体的决策?是否能代表公司?其犯罪利益最终到底是归于个人,还是归于单位?

事实上在 “两票制”及营改增之前,厂家采取底价招商模式,厂家可以规避责任,因为坏事都是代理商干的,他们是好人,只是把药卖给代理商,其他也根本不了解情况!两票制之后,国家的意图是“监管主体前移”,你必须要证明你和你的代理商都是合法的,证据链审核主体变成了企业!也就是如果厂家做高了销售费用,再层层分解,则审查前移、责任追溯前移,厂家实际参与了大规模洗钱的有组织行为。

所以综上所述,扬子江药业从管理层到大区和具体代表全部参与了这种大规模的现金流动,而不是他们宣称的一无所知,六七百亿的销售额,数百亿现金提取!扬子江药业内部采用费用包干的管理模式,如同犯罪嫌疑人孙金才供述:根据业务员负责地区的医院回款情况,给业务员10%-30%不等的业务费。让他们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这个业务费本身不是以给业务员奖金方式列支的,因为这样会缴纳巨额所得税,所以通常是以学术推广或者会议的模式列支,再由其他第三方,如某洗钱移动医疗平台,个税代征代缴平台,地方保护的小微过票公司通过发票的形式入账,最后大规模提现!




因此在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上:“决策形成过程”和“利益归属方向”,清晰地看到公司的大规模,多人力,全覆盖,无死角的有组织行为,以及整个决策流程非常长,金额非常大,不能用一无所知蒙混过关!公司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只能是全程主导的!利益归属方向就更清晰了,业务员有一部分利益,但是更大的利益归属方向属于企业,因此很明白,这是公司有组织的规模商业贿赂(回扣营销)行为,把锅都背给医药代表,是可耻的掩耳盗铃行为!随着国家严刑峻法开始,行贿代表将承受更重的刑罚的话,整个同盟将会不攻自破!

六七百亿的出厂销售规模可能对应千亿的医疗资金占用,这里面滴着人民的血!

(关于内容有任何问题,可以与Dr.2进行探讨,微信号:medico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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