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警方办案人员擅自撤销某高管侵幼女案,是否涉嫌渎职?受害者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Dr.2
4月8日,有媒体发布一条长6分钟的短片,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据报道,山东省烟台市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的“丑闻”,其涉嫌长期性侵、暴力殴打一名未成年少女(化名,李星星),时间从2015年12月一直到2019年4月,延续整整3年零4个月。李星星在19年4月9日向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报案,并在4月中下旬,领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4月份报警失败之后,李星星频繁地试图自杀。终于,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事实上,从二次立案到现在,已经6个月过去了,除了漫长的笔录,李星星没有收到任何新的回音。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芝罘警官在线 )4月9日发布通报,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烟台警方回应,也确定了“立案—撤案—再立案”的事实,但没有回应公众关切的任何问题。那为什么去年4月公安分局撤销了李星星的案件?根据《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第一次报警当日,在民警的陪同下,李星星在烟台山医院做了外伤鉴定和体液擦拭提取。同时李星星找到了一些物证: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某擦拭过的纸巾。她还告诉警察,家里的电视机和鲍某明的电脑上,都有很多“儿童色情片”,还有她被迫拍下的裸照和视频。家里装的摄像头,一定也拍到很多东西。对于李星星提供的线索和物证,警方的答复只有:找不到电视里的“儿童色情片”,电脑里的文件也没找到。李星星说自己知道在哪里,去指给警察看。她和妈妈去了派出所,却被告知,电脑已经不在派出所里了。甚至,李星星向民警要DNA的检测结果,对方没有给她!这些线索物证,派出所是否查证、侦查、是否有结论,根本无从得知,案件就被撤销了。这里面有没有渎职问题?有没有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来自其他的压力?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撤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如果警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那么这个李星星就必然涉嫌诬告了,于是我就请问,这个事情是yes or no的问题,强奸了还是没有?不存在任何和稀泥的可能,同时是否回复了报案人的质疑点,物证去了哪里?检测结果是什么?报警无果之后,李星星多次选择轻生,跳进了黄海,又被人捞了起来。从6月起,她开始住院,接受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如果强奸属实,由于警方撤销案件、不作为,实际上成了强奸犯的帮凶。从撤案到再立案、直至目前没有任何新的消息,从2019年拖到现在,让被害者长期陷入恐惧和压力漩涡中,14岁孩子患有PTSD,这都是由于办案民警不作为直接导致的后果之一,直接导致受害人多次轻生,自杀未遂。现在被媒体曝光之后,当地警方发微博表示要依法严格办案了,难道说之前不严格吗?根据媒体披露的资料,鲍某某至少涉嫌强奸罪,即使受害者刚年满14岁,也是有奸淫幼女的从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权益,本案受害人供述其在第一次受侵害时刚满14岁!那么一个十四岁的少女不过是初一初二的学生,她本身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她有什么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呢?未成年少女是弱势群体,碰到强奸、猥亵、奸淫等情况,只能求助于公权力。如果公权力不作为,求助无门很可能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下以死相逼、甚至一死了之。长此以往,她们还可以相信谁?事情不被媒体披露,就不能解决,被披露后才被迫依法办案,那么我们该如何再相信公权力?第一次立案检察院提前介入,撤案依据是什么?如果这种纵容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从程序上应该如何避免?我们认为案件的形式正义、程序公正比认定的事实本身还要重要。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和压力让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出现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恶意渎职,是否可以提起公诉?由于检方警方不作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是否启动追责?不能一句我们之前搞错了,就让对当事人的伤害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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