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贿者职位高,权力大,往往拥有定标的决定权,难以查处,查处后难以处理。
因为涉案人员大多为医院的高层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很多医院都是院长或者主管采购购销医药设备,他们对于药品设备能否中标入围有决定权,也是目前销售商的主攻对象。他们对选择医药设备的决定权是一种专断,别人无法评判。
这种专制的决定权又很容易受到外界诱惑,例如商业贿赂。医院高层的独断专权给商业贿赂留下空间,且查处困难。因为除非出现重大后果或者被查出受贿,否则就是那种所谓的“小打小闹”,很难查处。
2、受贿多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控制难度较大。
随着药品市场完全开放,由于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很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采用“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采购环节难以控制,例如采购质量以次充好降低成本,采购数量过多或者虚报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难以界定。这些均很难查处或者认定困难。很多人都接受贿赂,就造成共同都在同一战线,这样就更有助于他们敛财,而且团体合作也会使数额更巨大,价格可以和医药制造业进行虚报即“报高”。
3、受贿方式多种多样,以回扣居多,但是明扣暗扣都有,而且大家都遵守着行业潜规则,难以查处。
药品供应商在公开支付医院“明扣”后,私下会给能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一定的“暗扣”,如“处方费”、“旅游费”、“开单提成费”等等,名目繁多,且大都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这样一种“潜规则”没有人会去点名说破,已经约等于一种共识,无疑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