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和洗钱,包括非法外汇,公转私、套取现金行为也在严惩行列,只要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超过50万,就是“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