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所得税税负在10%。同时,对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对于代理商来说,小微企业的税负是可以承受的,而且日子会过得很舒服。
但是金税三期让药企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控,不管是虚报工资、虚开发票还是其他违规操作手段,国家全都一清二楚,企业的财税手段在严密的税务网络下无所遁形。
同时,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证据链(也即税前扣除凭证)要求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这三个原则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也就是说,证据链必须是完整真实,可有效追溯,经得起审查。
在各种政策和技术手段下,企业只有合法纳税、依法提供完整证据链这一条路可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自保,药企会将自己的税务压力转移到代理商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