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了试行版文件,我们发现其实对互联网医疗这块谈不上什么利好,有些政策和门槛还提高了,但是对整个处方药零售和处方外流却是重大机遇,井喷在即!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互联网诊疗准入门槛!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和第五条同时规定:互联网诊疗必须是由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这与去年的意见稿意思一致,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必须是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工作完全要依托于实体机构。
重点来了!与去年意见稿不同的是,今年多加了新的规定:实体医疗机构可选择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这里给很多公司提供了互联网医院方向的发展机会,没有一刀切地斩断。
同时,大批公立医院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其他第三方合作处方外流平台和院外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药事费等也绑定了医院的利益,推进会比较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