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走票的药企和CSO要当心了!最高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哪些调整?

1、参照适用的法律文件作出调整。

在此之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审判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法院仍坚持适用法发[1996]30号,也就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尽管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已由最高法通过并公布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效力位阶等原因,以此作为案件适用依据的判例为数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27日印发的法[2018]226号,也就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用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该文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对法院在审理虚开类案件具有极强的约束性。

2、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

那么,法发[1996]30号和法释[2002]30号量刑标准有哪些不同?首先,量刑档位调整。其次,量刑数额标准提高。


由于目前一些行业不断爆发大规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虚开数额也越来越大,法发[1996]30号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太低,已经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若仍旧机械适用,将导致类似犯罪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样不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也直接导致了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混乱的刑罚体系。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

具体表现:

1、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对于药企厂商和个人而言,这次调整带来哪些影响?

目前不少药企厂商的票据不能见光,只能在黑暗地带游走,通过虚开、代开发票,以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通过找很多人注册很多小型企业、一人公司的方式,让这类小公司代开发票,或者过票。这类公司通常由多余的进项税或者定额交税,通过虚开发票收取费用。或者是以虚假身份证明设立公司,领取发票开具,向受票人收取费用,自己不去申报纳税,完成后一走了之。对于药企厂商而言,拿到增值税发票,计入其成本,就相应冲抵了利润,这部分利润就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行业内众多厂商和移动医疗公司,包括自称业内领先的公司,其实都承担着巨大法律风险,特别是其中的高管、财务负责人都会直接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想要了解药企学术推广与合规数字营销问题的,可与作者Dr.2联系(微信号:medicool2)。


浏览次数:1995次